「35+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(quán)案今日(19日)上午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,法官對45名被告宣布具體刑期。今天天氣不好,但仍然有不少人冒雨到西九法院,除了傳媒家屬,還有不少公眾人士,另外也有歐盟的人員。警方在現(xiàn)場加強戒備,並劃出專門的等候區(qū)域,警員持槍守衛(wèi),進入法院所有的車輛和人員都要經(jīng)過安檢。
本案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、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。其中,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、第二被告從犯證人區(qū)諾軒判囚6年9個月、第三被告從犯證人趙家賢判囚7年、第四被告從犯證人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,他們均被列為案件的首要分子。同案其餘被告則全被列為「積極參加者」。
判詞指出,本案涉及串謀控罪,因此《國安法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,但可用作參考。判詞指出,《國安法》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,故法庭在處理這問題時,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。法庭應(yīng)確保《國安法》中訂定罪行的條文,以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均可發(fā)揮效力。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(jié)輕重時,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,及所引起的實質(zhì)後果、潛在風(fēng)險和可能影響,但不應(yīng)依賴內(nèi)地法庭的判刑例子。
判詞指出,部分被告以罪行的「不可能性」為求情理由,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(jù)後,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、因此應(yīng)從輕處罰的說法。對於以「對法律無知」作為求情理由,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,但被告戴耀廷及楊岳橋顯然並非如此,因為兩人均是律師,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。對於在書面或口頭陳詞及求情信中,均沒有指自己「對法律無知」的被告,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決定,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。
具體判刑:戴耀廷判囚10年、區(qū)諾軒判囚6年9個月、趙家賢判囚7年、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、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、袁嘉蔚判囚4年3個月、梁晃維判囚4年11個月、鄭達鴻判囚6年6個月、徐子見判囚4年2個月、楊雪盈判囚6年6個月、彭卓棋判囚6年6個月、岑子杰判囚4年3個月、毛孟靜判囚4年2個月、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、馮達浚判囚4年5個月、黃碧雲(yún)判囚6年6個月、劉澤鋒判囚4年5個月、黃之鋒判囚4年8個月、譚文豪判囚4年2個月、李嘉達判囚4年3個月、譚得志判囚4年5個月、胡志偉判囚4年5個月、施德來判囚6年7個月、朱凱廸判囚4年5個月、張可森判囚4年11個月、黃子悅判囚4年5個月、伍健偉判囚5年7個月、尹兆堅判囚4年8個月、郭家麒判囚4年2個月、吳敏兒判囚4年5個月、譚凱邦判囚4年3個月、何桂藍判囚7年、劉頴匡判囚4年5個月、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、陳志全判囚6年6個月、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、林卓廷判囚6年9個月、范國威判囚4年2個月、呂智恆判囚4年3個月、梁國雄判囚6年9個月、林景楠判囚5年2個月、柯耀林判囚6年7個月、岑敖暉判囚4年6個月、王百羽判囚4年3個月、余慧明判囚6年9個月。
案件中,47人涉於2020年參與所謂「35+」初選,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(yù)算案及任何政府提出的撥款申請,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,企圖癱瘓?zhí)貐^(qū)政府,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(quán)罪。其中,31人認罪,14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;另有2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,律政司已提出上訴。
31人認罪包括:戴耀廷、區(qū)諾軒、趙家賢、鍾錦麟、袁嘉蔚、梁晃維、徐子見、岑子杰、毛孟靜、馮達浚、劉澤鋒、黃之鋒、譚文豪、李嘉達、譚得志、胡志偉、朱凱廸、張可森、黃子悅、伍健偉、尹兆堅、郭家麒、吳敏兒、譚凱邦、劉頴匡、楊岳橋、范國威、呂智恆、林景楠、岑敖暉和王百羽。除林景楠外,其餘人還押。
14人被裁定罪成包括:吳政亨、鄭達鴻、楊雪盈、彭卓棋、何啟明、黃碧雲(yún)、施德來、何桂藍、陳志全、鄒家成、林卓廷、梁國雄、柯耀林及余慧明受審後被裁定罪成,均被還押。
2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,控方就劉偉聰罪名不成立提出上訴,劉偉聰獲準保釋。
根據(jù)《香港國安法》第22條,被告一旦定罪,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;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(拍攝:崔俊良 視頻:承泰 Bins)